城市绿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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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
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穗闹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唯颤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猜山罩坏性影响的活动。� 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控制范围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即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挖取沙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影响的行为。� 5、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①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②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③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④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⑤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⑥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⑦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⑨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⑩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道路红线 绿线 建筑红线 之间的关系
一、“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跟道路红线没有关系。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二、建筑红线跟绿线没关系,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三、开发建设地块的建筑小区,需要退用地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扩展资料:
道路红腔瞎线、建筑红线 、用地红线的相对位置关系:
建筑红线由建租禅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伍型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绿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红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红线
城市绿线、红线等线是什么
城市红线是城市用地城市绿线的范围控制线。城市绿线是城市公共绿碧腔好化用地城市绿线的范围控制线。此外还有蓝线,是指退让城市河道城市绿线的范围界限。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悔铅、供水、环境卫生、供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防洪、抗震防灾等十大类.——这是地方标准,貌似全国的规范是没有圆段的,所以楼上也没有提到。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厅早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则伏顷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孙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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