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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水-城市用水包括

新知小明2023-04-29都市126
本文给大家介绍下城市用水,以及城市用水包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所关注的城市用水内容有所帮助,如果喜欢,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饥瞎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

本文给大家介绍下城市用水,以及城市用水包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所关注的城市用水内容有所帮助,如果喜欢,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饥瞎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鼓励返锋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漏肢晌和规范。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动。第四条 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汪迅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供水发展和节约用水规划。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同时满足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四)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该建设项目耐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的取水、出水应当安装计量装置。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住宅小区以及单位内部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确定与城市供用水相宜的供水模式和运行管理方案。第十二条 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予以配合,不得非法阻挠施工作业。第四章 城市供水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相应的资金能力;

(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所申请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

(三)符合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水行业协会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第十七条 城昌陵和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净水工、水泵运行工、水质检验工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改穗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族歼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七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八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使用期满的,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它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投资。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第十四条 城兆茄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标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须出户安装。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非饮用水管道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加压;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城镇用水主要有哪三类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 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

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兆余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 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 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铅猜局、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槐让,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是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是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四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城市用水包括哪些方面

城市用水包括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水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可厅派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城市用水,没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城市用水,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水资源棚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全球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以及人类对物质文化生活与生存环境质量要求的持续提高,推动和加速城市用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加重了人类对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加重了洪涝灾害和水资源短缺以及粮食安全问题,带来了全球性的水质污染和水生态环境退化等新的问题,而经济发展中人类对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某些非理性行为及人类活动的消极影响,进一步加剧了这些矛盾。扮和贺

城市用水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水资源危机和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水己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如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保持水资源的安全,这些都是令人瞩目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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